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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用律师 王玉用律师,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为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副主任)。执业以来,其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主攻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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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玉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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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320171082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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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告全责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费谁出

一、被告全责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费谁出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最后应当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交纳,费用的承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交通事故起诉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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